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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合约简论(上)

来源: 日期:2020/5/14 17:52:29 浏览次数:
 

内容提要

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郑州商品交易所前身)第一份远期合约签约已经过去近30年了。在我国期货市场建立30周年之际,是否能够发掘并赋予这份远期合约更新的内涵和属性、以及现实和历史意义呢?在重温远期合约与期货合约基本概念基础上,本文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暂行规则和细则对照剖析第一份远期合约后发现,经规则和细则进行全面标准化规定的这份所谓的远期合约已经超越了远期合约的范畴。因此,本文首次提出“标准合约”的概念,并从历史和现实的视角,通过辨别分析认为,第一份远期合约、以及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交合约是具有双重意义的标准合约,从而首次发掘出我国期货合约由标准合约到标准化期货合约的发展路径。文章最后对标准合约的意义做出评估:一是标准合约的概念和实践丰富了期货市场理论。二是标准合约是我国最早的期货合约组成部分。三是标准合约为推出标准化期货交易奠定了基础。四是首笔标准合约成交时间应提前至19901012日。五是标准合约是我国期货合约发展史上的首个里程碑。

一、问题的提出

1991322日,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历史上是个具有独特意义的日子。这一天究竟发生了什么?查阅当年媒体报刊的记载:这一天,作为我国首个期货市场试点单位的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交了自19901012日开业以来的第一笔远期合约(下称322合约)。

322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约成交日期为1991322日,合同编号为9103220201。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会员单位湖南冷水滩面粉厂作为买方,与会员单位河南省滑县议价粮油公司作为卖方,在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监证下,经协商,签订了19919月交割的1000吨三等白小麦、交割价格为每公斤0.86元(根据当时对市场价格趋势的预测,高出签约时市场价格1.17%),合约总价86万元。发货站为河南滑县,收货站为湖南冷水滩。交割期为9月至12月。从920日起,首次发运41万公斤,其余的每月组织车皮,陆续发运。合约价格略高于9月市场价格。此外,合约还规定了运输方式、质量验收、包装议定、费用负担、结算方式、保证金、手续费及附则。附则明确规定,买卖双方依据本市场有关规定,允许合约转让(见附图1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第一份远期合同)。

1991322日,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达成的这笔1000吨购销合同中的小麦,当时还在农田里生长着,尚不知道至922日交割时其收成如何,而买方也不确定未来交割时的市场价格。因而它是一份隐含未来风险、非同寻常的合约。当时的《经济日报》称其为中国商品交易史上的里程碑,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新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贸易活动中出现的第一笔规范化的远期合约”。这个日子在中国商品经济发展的历程上具有独特意义。“它会被经济史记载,就如同1851313日一样。据记载,1851313日,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出现了最早的一笔玉米远期合约,交货期也是6个月。”[1]

322合约被称之为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第一份远期合约,最为直接的依据是,按照“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暂行规则”和“交易管理细则(暂行)”(下称规则和细则)的规定,合同“期限为一至十二个月。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的合同为现货合同。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十二个月)以内的合同为远期合同。”该规则是在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立足现货批发市场,大力发展有保障的远期合同,运用期货机制改造现货市场,改造远期合同,创造条件,积累经验,逐步引向期货交易”的发展目标下制订的。

今天,322合约签约已过去近30年了。当历经了30年的期货市场运行实践、亲口尝了“梨子”的滋味、以“成年人”的阅历重新审视322合约的时候,我们能够发掘和赋予这份远期合约什么内涵和意义呢?

二、远期与期货合约概念简述

(一)关于远期合约界定

远期合约是一种最简单的衍生工具,其合约价值取决于标的资产的现货价格、或市场价格。远期合约是买卖双方就某项资产、或某种商品在未来某一日期达成的协议,其价格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确定。顾名思义,合约只是约束双方在未来确定的时间、以最初商定的价格交换资产。合约所规定的价格称为交割价格、或远期价格。远期合约是一种衍生品,主要由生产商用于对冲目的。

例如,农民的小麦很快就要收割了。小麦价格一直在波动,农民不确定一旦小麦收获、并准备上市的时候市场价格将是多少。而面粉厂生产面粉,并总是在寻找达成一笔好的交易机会。与农民一样,面粉厂也不太喜欢小麦价格的波动,因为这样会侵蚀其利润率。为此,农民和面粉厂达成一项交易协议。双方(生产者和消费者))同意达成一笔远期合约。合约规定,在指定日期(例如合约签订之日起90天内)到期时,农民将向面粉厂交付2吨小麦,价格为每吨2400元,合计4800元。对农民来说,这似乎是一个可以接受的价格,因为他可以预算小麦收获的收入。而对面粉厂来说,2吨每吨2400元的固定价格有助于其预算生产成本,并更好地掌握价格。也就是说,农民和面粉厂签订了一份小麦远期合约,以4800元的交货价格在90天内交付2吨小麦。然而,此时(合约确定之时)没有货币或资产易手。90天后,农民和面粉厂公司履行实物交割和结算。从该案例中我们可以概括出传统的远期合约的几个主要特征。

1、远期合约是由买卖双方私下商定的。除了涉及的双方之外,没有任何价格透明度。

2、远期合约是在场外交易的,这意味着它们不受监管机构的监管。这也为相关各方带来更多风险,比如缺乏流动性,或者无法以你想要的价格找到合适的买家或卖家。

3、远期合约具有很高的交易对手风险。尽管双方都同意受远期合约条款的约束,但仍有不履行远期合约的方法。有时,不履行远期合约背后可能也有合理的理由。不过,不管原因是什么,远期合约交易总是伴随着违约风险。

4、违约风险。远期合约的主要风险是合同中一方可能发生违约。在上面的案例中,农民可能无法达到商定的2吨交付数额。或者,面粉厂可能无法提供所需的购货资金。问题可能会出现,特别是当基础资产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的时候。基础价格的上涨可能会刺激农民违约,因为他一履约就不能卖好价钱。而价格的下跌则会刺激面粉厂违约,因为它本可以不花那么多钱购进小麦。

5、远期合约中的合约条款——交易数量、质量和交割时间等都是非标准化的,取决于合约双方的谈判。例如,一个买家和卖家可以就2吨小麦的远期合约进行谈判,而其他人则可以就20吨小麦的远期合约进行谈判。

(二)关于期货合约界定

有许多期货合约的定义,以下从理论界、期货业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等方面选取几个较为经典的期货合约界定,作为本文逻辑思维和结构框架的依据。

理论界观点: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远期合约,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国际公认的衍生品理论权威约翰·赫尔教授认为,[2] 远期合约是一个在确定的将来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的协议,而期货合约像远期合约一样,也是一个在确定的将来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的协议。与远期合约不同的是,期货合约通常在交易所内交易,合约条款是标准化的,交易所提供确保合约履约的机制。

世界银行研究报告“经济自由化国家里的风险管理:利用粮农期货与期权市场的问题”指出:“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合约,期货市场是组织这些期货交易的场所。所有期货合约都是相同的,它们承担义务,在某一未来的日期、时间、在指定的地点,交付固定数量和质量的某一商品。如此以来,只有价格需要双方进行谈判。现货和远期交易一般在地方、时间和商品的质量上都是分散的,合约标准化可以使其便利地进行集中交易……期货合约在到期日前可以继续持有或卖出。标准化合约促进了市场流动性,有助于价格发现机制的运行,但并不鼓励商品实物的使用者接受交货。因为合约中的规格常常与商品使用者的具体需要在时间、地点、质量和数量上不相一致。因此,将要到期的期货合约或者是用更远期的合约延期、或者是通过对冲了结合约;而商品使用者在时间、地点、质量和数量上所实际需要的商品可以从现货和远期交易市场获得”。[3]

美国伊利诺斯州大学商品期货专家托马斯A•海尔耐莫斯(Thomas Hieronymus)教授在所著的《期货交易经济学》(被世界金融期货之父利奥·梅拉梅德称为“期货圣经”)中给出的定义是,期货合约是规定将来买卖某种商品的协议。他认为,合约中的交易是在将来才完成的。交易的执行是在未来。它们不是在买卖实物或现货商品。所有权并没有转手;货币也没有转手。在签订合约的时候,合约附属的商品单位可以、但不需要存在。[4]

行业的主张:世界金融期货之父利奥·梅拉梅德的定义是,期货合约是在商品交易所交易、由交易所保证交易双方履约的标准化合约;而远期合约是传统的、在交易所之外签订的合约,买卖双方之间没有中间担保人。他认为,对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的区别应该做更多的研究。两者的区别有些模糊不清,但是,其差异是很重要的。[5]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定义是,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美国的界定:美国成文法没有对“期货合约”直接定义,而是采用“用于未来交割的商品销售合约”这一表述指代期货合约。然而,它们却没有对判定某种合约是否期货合约的关键用词“未来交割”进行明确定义,而是明确“未来交割”不包括“延期交付或交运的现货商品销售合约”。这种回避直接对期货定义的方式表明,期货市场在远期合约基础上发展而来,两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而从司法上直接地严格准确区分不是容易的事。所以,他们把远期现货合约从“未来交割”合约中划分开来,以便界定期货合约、从而划清期货监管分界线。[6]

三、规则对322合约的标准化

重温远期合约的概念以及期货合约的经典界定,我们意识到,一方面,由于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所以,理论上,它们是没有区别的。另一方面,在实践上,标准化是区分远期合约与期货合约的关键,但是,它们都没有对标准化下定义,也没有界定标准化的程度。这也是本文试图依赖和探讨的核心内容。正如利奥·梅拉梅德指出的那样,“对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的区别应该做更多的研究。两者的区别有些模糊不清,但是,其差异是很重要的”。如果认真审视322合约的话,那么,我们发现,不仅其主要特征超出了传统的远期合约的范畴,而且,1990928日商业部、河南省人民政府(90)商贸粮联字第209号文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正式颁布的“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和“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细则(暂行)”的主旨是,对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上市合约进行全方位标准化。

(一)322合约交易标的的标准规定。“细则”第四章交易品种中第六条规定,“郑州市场的开市品种为各类、各等级小麦和面粉。”322合约的交易标的是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上市交易的小麦品种。

(二)322合约交易单位的标准规定。“细则”第十一章合同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合同单位数量为50吨,成交量必须是50吨的整备数。合同样式是由市场统一制定的。”322合约的交易数量为1000吨,是50吨的整备数。

(三)322合约场内交易的标准规定。“细则”第六章交易方式中第八条规定,“郑州市场的交易方式为拍卖和协商买卖两种,交易者均可利用。在每场交易中先拍卖,后协商买卖。两种交易方式均须在市场交易厅内进行。”

(四)322合约具有的期货交易性质。322合约是一份“规定将来买卖某种商品的协议。合约中的交易是在将来才完成的。所有权并没有转手;货币也没有转手。在签订合约的时候,合约附属的商品单位可以、但是不需要存在。”[7] 1991322日签订合同,半年后至 9月份开始交割。交割的小麦生产期是1991年。合约签订时,该批小麦还在田间地头生长,因此它是典型的未来交割合约。

(五)322合约可转让(对冲)规定。“细则”第十五章合同转让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买卖双方或某一方由于生产经营和市场上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履约发生困难时,可以由市场统一组织转让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经市场同意,可以有偿转让合同。”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一经转让,履约责任和义务随之转移,市场向转让方清退保证金本息,核收受让方的保证金和相应的手续费”。也就是说,如果达成合同转让的话,那么,原合同的买方或卖方、或双方就可以转手出局。“如果买方或卖方选择持有合约至到期日,那么合约就成为真实的,可能被执行”[8] 实物交割。322合约最终履行实物交割。

(六)322合约保证金履约机制规定。“细则”第十二章保证金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在五日内到市场结算部交纳基础保证金。否则,市场取消合同认可。基础保证金收取数额为成交金额的5%。”第三十七条规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交割日止,如果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幅度波动,基础保证金不能有效保证履约时,市场有权向买卖双方或某一方收取追加保证金。买卖双方或某一方在收到交纳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后,必须在2日内如数汇出应交数额,否则,按违约处理。”第十七章结算中第六十五条规定,“买卖双方货款结算完毕后,通知市场清退保证金本息,市场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将应退资金一次清还。”322合约的基础保证金为买卖双方分别交纳4.3万元。

(七)322合约的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细则”第五章质量标准中第七条规定,“上市粮食的品质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没有国标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标、部标的按卖方地方标准执行。标准等级以外的粮食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八)322合约实物交割的标准规定。“细则”第十一章合同中三十二条规定,交割月份的每日均为交割日。

我们认为, 根据“郑州市场交易的合同包括由郑州市场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合同和非标准化合同”的规定,[9] 如果认定322合约是非标准化合约的话,那么,这种认定多少有点不客观,因为事实是,“规则和细则”不仅对322合约的数量、质量、交割时间等合约条款进行了全方位的标准化,而且还对交易主体资格、合约转让、保证金结算、风险控制、交割履约、合约监证及监管等各方面做出明确限定。如果认定322合约是标准化合约的话,那么,这种认定多少有点不确切,因为事实是,尽管322合约按照“规则和细则”进行了全方位的标准化,但是,其并未达到期货合约要求的高度标准化的程度。也就是说,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期货合约的设计要求。实际上,322合约与现代期货合约相比较,其每张合约数量、质量、交割时间、地点等合约条款并未统一固定,在交易过程中不便于转手对冲,因而难以产生一定的流动性。因此,按照当代期货合约高度标准化的要求,认定标准化期货合约是不确切的。

综上,从整体考虑,我们认为,首先,322合约是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交的第一笔远期合约。然而,它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远期合约了,其内涵和意义大大超出远期合约的范畴。其次,就标准化而言,尽管其未达到完全的标准化,但是,也具有一定的标准化程度。所以,它是介于标准化与非标准化之间的、具有双重性的合约。第三,鉴于它是1993528日郑州商品交易所推出真正意义上的标准化期货合约的前身,所以,我们与其将其称作远期合约,倒不如将其认定为“标准合约”更符合实际意义。

(上)

[1] 摘自《经济日报》,3.22的意义之所在,1991917日。

[2] John C.Hull,期货、期权和其他衍生产品,华夏出版社,第三版,20001月,第3页。

[3] 廖英敏,中国期货市场,湖北人民出版社,第3页。

[4] Thomas A. Hieronymus,期货交易经济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三章,第43页。

[5] Leo Melamed,利奥·梅拉梅德论市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9月第一版第117页。

[6] 于勤,期货交易的界定及其完善,《证券法苑》2013年第9期,2013年。

[7] 出处同4

[8] 出处同4

[9]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第六章,交易规则,第三十四条,1990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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