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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商所规则系统的里程碑——三十年回溯与述评(上)

来源: 日期:2020/4/7 16:59:04 浏览次数:

内容提要

  本文在对郑州粮食批发市场规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规则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现行规则体系等三个里程碑的发展背景、演变路径以及重要意义分别进行归纳的基础上,首次将其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对象进行研究,概括地回溯了30年来郑商所规则系统在其发展过程中迈过的交易方式选择、交割制度创新以及风险管理探索等三道坎,提出郑商所规则系统具有完整性、独特性和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其在期货市场发展历史上史无前例。郑商所规则系统的根本经验启示我们,应进一步加快推出《期货法》的步伐,从根本上保障期货市场稳步发展。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是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我国首家期货市场试点单位。毫无疑问,其实施的《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是郑商所规则系统》(《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实施细则》《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规则》及现行规则体系》等)中的第一个里程碑。1993年郑商所推出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试行《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规则》,为郑商所规则系统树立了第二个里程碑。在30年期货市场实践中,通过不断补充、修订和完善,形成的现行规则体系》(即现行《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1个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以及45个通知、公告及工作指引等)则是第三个里程碑。

  一、第一个里程碑:粮食批发市场规则

  在自1988年开始研究建立我国期货市场的过程中,国家拟定在郑州建立粮食批发市场。198910 10日,商业部等九部委[1989]商贸粮联字第45号正式向国务院上报关于试办粮食中央批发市场的报告1990727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90]46号《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八部委关于试办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报告的通知》要求,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制订、实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规则。1990928日商业部、河南省人民政府[1990]商贸粮联字第209号《关于发布〈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局(厅)等发布《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以及据此制订的《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实施细则》(下称《规则》和《细则》)。19901012日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规则》和《细则》正式运行。

  《规则》共4379字,分为总则、领导机构、工作机构、会员、会员协会、交易规则、价格、结算、交割、代理、监督调解处罚和附则等1268条,19909月实施。《细则》共4826 字,分为总则、交易地点、交易时间、交易品种、质量标准、交易方式、拍卖、协商买卖、价格和价幅、购买配额、合同、保证金、手续费、代理、合同转让、交割、结算、信息、监督调解处罚和附则等2077条。“规则”和“细则”共9205字,合计32145条。

  (一)时代改革者举国家政府之力建市场

  在批发市场规则中,至今仍然能够看到,致力于推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彰显的时代改革者创新的能量。

  《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把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结合起来,根据国务院批准试办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当时认为,建立粮食批发市场是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是贯彻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的一个具体组织形式,也是我国进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是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合办、面向全国的省际间议价粮食交易的重要场所”。该项规定的背景是,作为国家合同收购品种的小麦当时实行价格双轨制。在正常年景,国家合同收购完成之后,议价粮食部分可以进入批发市场交易。而在此之前,没有完成合同定购的地方市场不开放,尤其是遇到歉收年景,小麦一紧缺,行政干预就加强。例如,1988年各地发生相互封锁现象,难以形成市场。

  第二章领导机构和第三章工作机构则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色彩。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郑州市场的领导机关是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第八条规定,商业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铁道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处理郑州市场运行中所涉及的部门、地区之间的关系和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在商业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设置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第十条规定,商业部、河南省人民政府组织河南省粮食、工商、物价、金融、财政、计划、税务、铁路、交通等部门同商业部粮食综合司、粮食管理司、粮食储运局、财会物价司、基建司、商业信息中心和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联合成立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行使政府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职能。负责协调处理郑州市场重要的交易和管理问题。市场管理委员会在河南省粮食局设置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细则》第十章购买配额第二十九条规定,郑州市场实行购买配额限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企业在本手册的购买总量不超过商业部所核定的指导性购买配额总量限制。年度配额在1000万公斤以下的会员允许在一个月内购完,年度配额在3000万公斤以下的会员月购买量不得超过年配额的1/2;年度配额在3000万公斤以上的会员月购买量不得超过年度配额的1/3。《规则》第七章价格第四十条还规定,现货和远期合同成交的价格不得突破国家指导价格的上限和下限。

  (二)市场开拓者筑期货交易和管理框架

  在批发市场规则中引入期货管理制度和交易机制是市场开拓者智慧的结晶,是国际惯例与我国国情适当结合的产物。

  会员制。第四章会员第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粮食商业批发企业、粮食生产企业和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均可申请为会员。第十八条规定,郑州市场的会员分为两种,粮食经营企业会员可以从事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粮食生产企业会员只能销售自产粮食,不能购进,粮食加工企业会员只准购进所需原料,加工成品出售,不准转销原料粮。会员受到的限制,决定了交易商种类较为单一,没有多样化。

  上市品种。在第六章的交易规则中,规定了开市品种,以及新增品种。

  交易形式。《规则》第六章交易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了三种交易方式,1、现货交易,即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交割的交易。2、远期交易,即六个月以上、不超过十二个月(含十二个月)交割的交易。3、合同转让,即在场内的合同转让。而郑州市场的成交合同有两种,即标准化合同和非标准化合同。

  价幅限制。《规则》第七章价格第四十一条规定,郑州市场每一个开市日的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前一个开市日平均价的一定幅度。突破价幅限制时,市场停市。市场每一个开市日价幅的制定,调整和公布由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

  结算制度。《规则》第八章结算第四十三条规定,在郑州市场成交的合同,实行市场监督下的买卖双方自行结算制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委托市场代办结算。

  保证金制度。《规则》第八章结算第四十四条规定,郑州市场实行基础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制度。基础保证金,即买卖双方在每成交一笔交易后,按成交金额的5%向市场交纳。追加保证金,即当粮食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基础保证金已不能有效保证履约时,市场可根据价格升降情况向买卖双方或某一方收取追加保证金。第四十五条规定,基础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无误后,市场将保证金的本息归还交纳者。

  实物交割制度。《规则》第九章交割第四十七条规定,郑州市场成交的合同实行实物交割。货物在合同所确定的火车站车板或港口船舱交货。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合同规定的交割期前两个月,由卖方持市场管理机构签发的准运证向当地粮食调运主管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安排运输。郑州市场暂时代办向河南省外发运粮食的运输计划。

  质量标准。《细则》第五章第七条规定,“上市粮食的品质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没有国标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标、部标的按卖方地方标准执行。标准等级以外的粮食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交易单位。《细则》第十一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合同单位数量为50吨,成交量必须是50吨的整备数。合同样式是由市场统一制定的。”该合同交易数量为1000吨,是50吨的整备数。“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细则(暂行)”第四章第六条规定,“郑州市场的开市品种为各类、各等级小麦和面粉。”

  (三)《规则》和《细则》是期货铺路石

  《规则》和《细则》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把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条件下,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尚不完全具备发展期货市场的状况,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超前引进期货交易机制,不仅体现了市场开拓者在郑州试办兼有初期和现代期货交易部分功能的复合型期货市场的卓越智慧,而且使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成为可能。由于它搭建的是期货交易基本的规则框架,因而据此达成的交易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批发交易或现货远期交易,而是具有期货交易性质的非标准化合同交易。它不仅为郑州粮食批发市场顺利开业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我国推出标准化期货交易迈出了第一步,为发展期货市场树立了第一个里程碑。

  随着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于19901012日宣布成立,国内几乎所有新闻媒体都争相报道,许多发达国家的媒体也做出评论。《亚洲华尔街日报》报道:开办批发市场是中国经济改革的又一重要步骤,也是发展中国家第一家期货市场的起点。英国《独立报》用的标题是资本主义的种子在中国萌芽,特别指出这是中国自从革命以来的第一个商品交易所。《南国晨报》惊奇地称郑州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还是第一家。日本《经济新闻报》称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立后的中国是睡醒的狮子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发展目标是,由现货交易起步,逐步向期货交易过渡。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参与粮食交易的不仅有粮食管理部门,而且还有许多生产企业,其购买粮食的目的是为当下、或将来的生产组织原料,因而远期订货合同自然产生。从1991322日,我国第一笔非标准化合同签订起,到19934月,此类合约已占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量的60%以上,推出期货交易的条件已基本成熟。郑商所正是抓住这一时机,于1993528日正式推出期货交易。

  二、第二个里程碑:商品期货交易规则

  从1988年开始期货市场研究开始,花了四年多时间,19921017日郑州商品交易所制订出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规则——《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规则》(下称《期货规则》),19933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文[1993]98号同意试行。1993528日,随着郑商所推出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期货规则》正式运行。

  《期货规则》共8183字,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工作机构、会员、交易、价格、合约、经纪、保证金、结算、交割、仲裁与处罚、和附则,共13117条。期货交易规则与批发市场规则在章结构上基本相似。它未采纳批发市场规则中的“会员协会”章节,提出了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的管理规定,会员参与管理的程度和权力更为实际;增加了“合约”、“保证金”两章节,并用“经纪”代替了批发市场规则中的“代理”章节。在管理结构上,增加了理事会和专业委员会。未采纳批发市场规则中的配额等实物相关的限制。

  (一)期货规则的实质变化是标准化和对冲交易

  交易单位(小麦10吨,玉米10吨,大豆10吨,绿豆、芝麻10吨)、最小变动价位(《期货规则》第6.3,6.4规定,郑州交易所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角、分、厘、/公斤。实行最小变动价位,报价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倍数)、交易时间、合约月份、最后交易日、交割标准品级等(《期货规则》第6.2条规定,郑州交易所交易价格是以交易所上市商品合约标准品级为基准,并在郑州交易所核准的郑州地区仓库交货价)。合约标准化使对冲平仓交易成为可能,市场交易商能够非常方便地转让期货合约,解除其履约责任,大大提高了市场流动性。

  价幅限制。《期货规则》第六章第6.5条规定,郑州交易所实行每日价格停板额制。由交易所制定每一交易商品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限制。

  涨跌停板。6.6条规定,当连续3个交易日某商品交易价格波动达到停板额时,停板额自动扩大50%,新的停板额可以持续3个交易日,其间若交易价格波幅减小,停板额回复至原水平,若交易价格继续达到停板额,郑州交易所有权暂停该商品的交易。

  保证金。会员在交易之前,必须按不低于最高持仓合约总值的20%向结算中心寄存结算准备金,利息归会员所有。实行合约保证金制度。合约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初始保证金。会员在进行期货交易后,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按持仓合约总值的5-15%将初始保证金从结算准备金中划入初始保证金帐户。当会员初始保证金帐户数额减低到维持保证金水平(初始保证金的75%)时,由结算中心向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将追加保证金划入初始保证金帐户,补足至初始保证金水平。会员可以提供下列物品作为保证金:中国现行货币和可兑换的外币;市价80%的可兑换的国家债券和国库券。

  (二)期货规则奠定了现行规则的基本交易制度

  实行交易头寸限制制度。《期货规则》第五章第5.11条规定,郑州交易所实行交易头寸限制。规定每个投机账户最多可持有的某种期货合约头寸的数量。具体头寸限额,由会员提出申请,交易所根据其资金状况进行核定。交割月份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郑州交易所规定限额。

  实行账目分开、客户优先制度。《期货规则》第八章经纪第8.7条规定,经纪会员的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财务账目必须分开,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在交易中同时发生时,必须优先代理业务。

  实行集中交易、不得私下对冲制度。8.8条规定,经纪会员对所受理的代理业务之间、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之间的交易不能直接对冲(平仓),必须经郑州交易所进行交易。

  实行风险控制制度。1、异常情况。《期货规则》第五章交易第5.5条规定,开市后,如遇偶发事故,郑州交易所可宣布暂停交易。在此之前已成交的合约仍属有效。2、价格操纵控制制度。第六章价格第6.8条规定,郑州交易所的结算价是该商品的当日收盘价。特殊情况下,价格委员会有权会同有关方面调整结算价。3、交易所设立特别担保金,每张合约收取0.2元,用于特殊情况下的会员交易风险担保。4、会员不能履行合约责任时,交易保障措施的执行程序是:(1)暂停交易。(2)郑州交易所有权强行平仓,该会员须承担因平仓所造成的一切损失:郑州交易所用该会员的各种交易保证金履行赔偿责任:郑州交易所用该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会员资格金或其它资金履行赔偿责任:郑州交易所用特别担保金履行赔偿责任。

  实行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中心成为买卖双方之间处于中介地位。郑州交易所与银行联合设立结算中心,办理交易结算业务,结算中心对会员的款项清算按郑州交易所制订的规则执行:结算中心同银行之间的款项清算,按银行的规章执行。结算中心的主要职能:结算中心在买、卖双方之间处于中介地位,是卖方会员的买方,也是买方会员的卖方;承担交易履约监督的责任,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及时准确地登录和编制交易会员的财务活动帐表,监督其财务及经营状况;负责管理,运用结算资金,办理资金汇划和联行汇划业务:负责每日交易情况的统计、登记和报告:托书开始,至了结债权债务终结。经纪会员对所代理的业务应建立档案记录(包括文字、音像等)。郑州交易所对经纪会员代理业务有检查和监督权。199716日郑商所实现结算数据电子化档案管理,不再保存纸制资料。

  实行实物交割制度。分为仓单交割和实物协商交割。规定了交割程序:卖方会员需要交割时,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均可向结算中心提交交割通知单;结算中心接到交割通知单,在下一个营业日开市前,为卖方会员找出持该多头合约时间最长的买方会员,并书面通知买、卖双方会员;卖方会员要准备向结算中心提交仓单,买方会员要准备向结算中心提交付款凭证;在提交交割通知单后的一周内应完成交割程序;仓单交割价格为提交交割通知单前一营业日的期货结算价。1997111日郑商所实行仓单计算机管理(电子仓单)和仓单通用。

  实行定点仓库交割制度。包括(1)定点仓库是经郑州交易所审查批准,符合期货交割要求的仓库;(2)确定升贴水。卖方可以交付合约规定的替代品级的商品,其价格以郑州交易所交易价格为基准升、贴水。替代品级价格差距的变动由郑州交易所有关委员会提出具体意见报理事会批准;(3)划分实物交收费用。发货点到定点仓库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定点仓库到收货点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实行实物协商交割制度。实物协商交割是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交收实物的过程。实物协商交割的双方须向结算中心寄存交割总值10%的交割准备金,以备不能履行交割责任时向受损方赔偿;实物协商交割的具体条款由双方商定并经郑州交易所认可;实物协商交割过程中的纠纷处理按照郑州交易所现货商务处理办法执行;实物协商交割如达不成一致意见,由仲裁委员会裁定。

  采用计算机交易方式。《期货规则》规定,出市代表将买卖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计算机系统以双向竞价方式,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组合成交。成交后的交易数据传送到结算中心进行结算。成交后的余量及未成交的指令可以撤出或变更,也可继续竞价交易。每天交易结束后,计算机内未成交指令随之取消。出示代表可以通过计算机查询各种交易数据。

  (三)期货规则是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的根柢

  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南巡”之后,市场与计划的争论逐渐明朗,发展市场经济的改革再次加速。19921016,社会主义中国的第一部期货交易规则完成。1993528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率先推出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标准化期货交易。从历史角度看,在1993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之前,郑州商品交易所已经踏上建立和发展期货市场的征程,成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急先锋。继实施《规则》和《细则》之后,《期货规则》成为推出标准化期货交易的又一个里程碑。正如《期货规则》第一章规定的那样,“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转移价格风险与价格发现的功能,保障期货交易的正常运作和客户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引入期货交易机制的规则框架基础上,《期货规则》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期货交易相关制度(尤其是风险控制制度),经实践证明,符合国际期货管理通行规则和中国国情,有效地促进了郑州商品交易所稳步健康发展,是我国期货市场第一部系统性、示范性交易规则。郑商所另一个首创之处是开发并运行我国最早的电子化交易方式。1993年,我们与中国科学院数学所合作开发国内第一套双向复式竞价交易系统,开启了国内期货集中电子化交易的时代。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市场监管部主任、现依利诺斯理工大学商学院主任迈克尔·戈勒姆(Michael Gorham)教授在其《电子化交易所:从交易池向计算机的全球转变》一书中,把郑商所誉为电子化交易的先行者。实践证明,电子化交易方式,对其他相继成立的交易所起到正确的示范作用,不仅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成功的交易方式,而且带动我国期货交易所采用现代技术、以较高起点融入到全球期货市场大发展的潮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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